一般原 产 地CO证明书填表说明
一:出口商
此栏应填写已原 产 地 证 书 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(本说明中,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。)出口商名称、地址及国家。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,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“VIA”或“O/B”,然后再填写中间商名称、地址和国家(地区)。
二:收货人
此栏应填写较终收货人名称、地址和国家(地区),一般应填写外贸合同上的买方、信 用 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。特殊情况下,此栏也可填写“TO ORDER”或“TO WHOM IT MAY CONCERN”,但不得留空。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,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“VIA”或“O/B”,然后再填写中间商名称、地址和国家(地区)。
三:运输方式和路线
此栏应填写货物从中国境内最后离境口岸到目的港的详细运输路线、运输方式(如海运、陆运、空运等)。
四:目的地国家(地区)
此栏应填写货物较终运抵的国家(地区),不得填写中间商的国家(地区)。填写的目的地国家(地区)应与收货人所在国家(地区)一致。出口至闽台的应填写“TAIWAN, CHINA”,“TAIWAN PROVINCE OF CHINA”。
五 :供签证机构使用此栏留空。
六 :唛头及包装号
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、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。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,也不得出现。
七:包装数量及种类;货物描述
货物描述必须详细。如果信 用 证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,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。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,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(如“CASE”、“CARTON”)。货物无包装的,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,如“NUDE CARGO”、“IN BULK”、“HANGING GARMENTS”等。国外信 用 证 要求填具的合同、信 用 证号码等信息可填写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栏。
八:HS 编码
此栏填写* 七,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 4 位 HS 编码。
九:数量
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,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,需加注“G.W.” (GROSS WEIGHT)或“N.W.”(NET WEIGHT)
十:发票号码及日期
此栏填写发票号码、日期。所填写的发票号码、日期应与清关发票一致。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运日期和证书申请和签发日期。
十一:出口商声明
此栏填写申报地点、日期,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,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,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。申报日期应为企业实际申请日期。
十二:签证机构证明
此栏填写签证机构地点、日期。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,并在对外签发的证 书正本加盖“原 产地 ORIGIN印章”。签证人员签名、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。